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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点击数:3185  更新时间:2016/12/27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福州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59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16年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除由省级直接安排的资金外,其余资金切块下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2016年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6类资金19个子项目)25794万元,分配金额如下:福州6956万元,厦门44万元,漳州2467万元,泉州4200万元,三明2164万元,莆田1599万元,南平2329万元,龙岩3143万元,宁德2539万元,平潭353万元(详见附件1),款列“2159999--其他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科目。其中,软件资金先行切块至有关设区市,待省相关文件印发后,有关设区市再按文件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和安排资金;企业开拓市场资金包含2015年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第三批)奖励资金3083.03万元(见附件3)、中小企业融资资金包含2015年第二批小微企业挂牌交易项目补助资金1200万元(见附件4),请有关设区市及时从切块下达资金中拨付相关企业;2016年区域龙头高成长新增长点企业监测分析资金根据区域工业运行监测调度、2015年工业增长目标任务完成、开展省级龙头高成长新增长点企业监测工作等情况进行安排(见附件5),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时从切块下达资金中拨付相关单位(企业)。

  有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结余结转的省级切块(预拨)专项资金,可统筹使用。

  二、有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专项基本条件和要求(见附件2),制定本地区2016年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负责市属、县属项目征集受理、专家评审(专项审计)、资金安排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并接受审计监督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抽查,于6月30日、8月31日前分别将《申报指南》和项目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不得将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再行切块下达由县(市、区)级财政安排;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除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安排具体项目时应对县(市、区)予以统筹平衡,并适当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倾斜。

  四、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在预算科目编码大类下可结合地方实际,在专项间统筹调剂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五、所有项目(除区域龙头高成长新增长点企业监测分析专项外)应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http://www.fjetc.gov.cn/Hqxm)进行申报、受理、审核,省经信委将调整系统管理权限,设置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受理、审核权限。

  附件:1.2016年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达计划表

  2.相关专项基本条件、要求一览表

  3.2015年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第三批)奖励资金表

  4.2015年第二批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项目名单

  5.2016年区域龙头高成长新增长点企业监测分析资金表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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