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北京:18310620158 湖北:13868521911 福建:13859199070  江苏:13868521911 广东:13544057743 浙江:13868521911
江西:13767010828  上海:13868521911   四川:13868521911  甘肃:13868521911 湖南:13767010828 温州:13736980989 QQ:451182107
专业团队,多年成功经验
本公司团队成员均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项目咨询工作多年,取得国家统一考试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积累了丰富的投资、融资工作经验。以专业化的水平提供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咨询报告,能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以高水平、高质量的咨询报告,最大程度满足不同客户的要求。
诚信为本,服务第一
本公司以质量求发展,以诚信求生存,尽我们最大的可能来满足客户的需求。我们郑重承诺,凡是我公司编撰的同一项目的咨询报告,提供终生免费修改服务,直到客户满意为止。
服务全国最低价
为了打造本公司的品牌,以优质低价求发展,以全国最低服务价格提供优质服务。中文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价格在3000-8000元之间,中英文版本价格在6000—20000元之间。
 
拓金企业策划
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点击数:434  更新时间:2022/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资本金比例,是促进有效投资、防范风险的重要政策工具,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供给结构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发挥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作用,做到有保有控、区别对待,促进有效投资和风险防范紧密结合、协同推进,现就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一)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其所有者权益可以全部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并据此核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额度和比例。
  (三)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用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方式和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式予以确认;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提供融资服务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
  二、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四)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
  (五)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明确项目单位按此规定合理确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可以按此规定自主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鼓励依法依规筹措重大投资项目资本金
  (七)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
  (八)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筹措的各类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1. 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
  2. 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
  3. 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
  (九)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定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四、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
  (十)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
  (十一)金融机构在认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时,应严格区分投资项目与项目投资方,依据不同的资金来源与投资项目的权责关系判定其权益或债务属性,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投资收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并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数量和比例。项目单位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投资项目资本金审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本金真实性和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开工、金融机构尚未发放贷款的投资项目,可以按本通知调整资金筹措方案,并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贷款合同的投资项目,可按照原合同执行。

国务院
2019年11月20日


 上一条: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
 下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拓金 企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13017816号-3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276号

北京分公司:18310620158 湖北分公司:13868521911 福建分公司:13859199070 广东分公司:13544057743 浙江分公司:13868521911
江西分公司:13767010828 江苏分公司:13868521911 上海分公司:13868521911 四川分公司:13868521911 甘肃分公司:13868521911
湖南分公司:13767010828  温州分公司:13736980989  QQ:451182107
网站标签:代写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 企业计划书 商业计划书 投资分析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分析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