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规定,“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对于核准权限下放前已办理核准手续,核准权限下放后拟申请变更或延期的项目,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延期申请。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