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六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并公布《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