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提到:“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请问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时是否与公平原则相冲突,造成了所有制的歧视?
PPP直译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第二个P—Private指的就是“私人机构”,在我们国家主要指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我国推进PPP的初衷,主要是借鉴国外经验,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2014年以来,出现大量国有企业特别是建筑类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的现象。PPP新机制强调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就是主要鼓励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不宜将某一个阶段的特殊情况作为衡量和判断标准。《指导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存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