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中提到“政府付费职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具体如何界定?什么样的补贴是合规的,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如污水、垃圾处理、地铁等类型项目,常见的都有财政补贴,而且是整个经营期限内每年都有补贴?
国办函〔2023〕115号文中关于项目运营期内政府补贴有关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一是对特许经营项目在运营阶段的政府补贴不能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政府对特许经营项目的补贴应是行业通行的补贴,不可以是仅针对单个项目的补贴。二是对特许经营项目在运营阶段的政府补贴必须符合“一视同仁”的原则。如某个行业或某类项目有统一的政府补贴,这类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后,仍应正常享有补贴,不能因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而无法享有行业统一的政府补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办函〔2023〕115号文中明确指出,除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以及政府付费按规定补贴运营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