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2017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全部放给地方,因此在地方办理节能审查时无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授权文件。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