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设区市经贸委(经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的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改办《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对涉及经贸系统职能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核准制改为实行备案制的事项
(一)国家确定全部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管理,省经贸委接收并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经贸部门备案的事项8项:
1.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2.企业投资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3.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4.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5.企业投资冷轧项目;
6.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
7.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
8.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二)省经贸委取消核准转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经贸部门备案的事项2项:
1.企业投资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3.4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2.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
(一)国家下放由省经贸委接收并进一步下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经贸部门的核准事项3项:
1.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3.企业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二)省经贸委下放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经贸部门核准事项7项:
1.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核准;
3.企业投资5亿元以下的有色金属矿山开发(不含稀土、铀矿)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铁矿开发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6.企业投资日采选矿500吨以下的黄金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非燃煤热电站项目核准。
三、省经贸委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一)由省经贸委接收的核准事项4项(其中前2项为新增加的核准事项,后2项为扩大原有权限的核准事项):
1.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二)保留的原有省级核准事项5项:
1.企业投资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国家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油气田、发电厂等配套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年产50万吨以下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煤矿技改项目;
4.企业投资生产专用汽车项目核准(核准后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5.外商投资省级权限内限制类项目核准。
各级经贸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承接,严格按照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明确项目核准、备案的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向社会公布,增强透明度。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协调配合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监管,督促引导企业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落实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等规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12月3日